高唐縣魚邱湖街道居民劉某:我向勞務中心支付了10元報酬,經(jīng)勞務中心介紹,到李某家中砌墻。后來,我在李某家施工過程中受傷,請問勞務中心和李某的責任如何劃分?
答:劉某與李某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。劉某與李某之間的權利義務為:劉某提供勞務,李某支付報酬;在施工過程中,劉某受李某的指揮監(jiān)督,隸屬于李某管理,所以兩者之間為勞務合同關系,此案中,李某理應承擔責任。勞務中心作為從事勞務介紹工作的機構,向劉某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,且劉某已向其支付報酬,符合中介人的身份特征,與劉某系中介合同關系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(guī)定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(jù)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勞務中心只是起到介紹作用,若不存在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,出現(xiàn)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,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(供稿:高唐縣人民法院 李明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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